我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优良的校风学风,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学校维护纪律、实施违纪处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处理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本、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坚持按照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申辩和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违纪处理的种类、权限及适用

第四条学生违纪处理的基本方式包括:提醒谈话、通报批评、过失记录和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提醒谈话、通报批评和过失记录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五条对学生违纪实施处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违纪学生进行提醒谈话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谈话。

(二)通报批评分为院、校两级,处理权限分别在各二级学院、学生处。通报批评的处理决定在各二级学院或学校范围内公布,相关材料由各二级学院、学生处存档,不进入学生档案。

(三)对违纪学生做出过失记录处理决定的,经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后备案。过失记录累计达三次以上要给予纪律处分。

(四)对违纪学生进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依据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讨论,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发文。

(五)对违纪学生做出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后,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发文。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或免于处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认错态度好;

(二)确系他人胁迫,诱骗而危及或情节特别轻微的。或能检举其他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偶犯错误且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者。

第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拒不认错、态度恶劣、故意隐瞒重要情节者;

(二)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

(三)群体性违纪事件的组织者、教唆者;

(四)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报复者;

(五)勾结校外人员违纪者(包括斗殴、偷窃、敲诈、酗酒滋事等)

(六)受处分期间再次违纪违规者。

第三章违纪行为及相应处理

第八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41号令及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以下处理:

(一)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宿舍、门卫、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管理规定者,视情节、后果和认错态度,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侵害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有酗酒、吸烟、妨碍他人等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给予通报批评、过失记录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六)用言语或其他方式侮辱、触犯老师、学校管理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不听劝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组织、参与非法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考试(考查)作弊的认定及成绩处理意见按《我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和处理办法》执行,并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

(一)学生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劝阻无效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其考试资格,成绩以“取消考试资格”记录,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手机等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喧哗或者有其他行为影响考场秩序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学生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成绩以“作弊”记录,并给予记过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储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在桌面、物品、身体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使用手机等设备作弊的;

7使用不正当手段提前获得考试内容的;

8其他作弊行为。

(三)学生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成绩以“作弊”记录,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使用专业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5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第十七条一学期内旷课(含实验实践课程、实习、军训、学院组织的规定必须参加的活动)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旷课在3—9学时以内,给予提醒谈话至过失记录。旷课3课时给予提醒谈话,旷课4-6学时给予学院通报批评,旷课7-9学时给予过失记录;

(二)旷课达10—1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16-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达31-5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超过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在此期间若继续违反学院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单次迟到(早退)不足15分钟,累计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记录。迟到超过15分钟按旷课一学时处理。

第十八条凡参与打架、参与斗殴、提供凶器、寻衅滋事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被打者实施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予处分或从轻处分):

(一)用言辞侮辱或以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先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伤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的,除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负担全部医疗费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后动手打人者,给予警告处分;致人轻伤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致人重伤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凡策划或聚众打人或打群架,经发现制止未造成后果或未致人受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受伤或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聚众斗殴者,给予记过处分;参与斗殴致人受伤或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持械打人,或对被打人或知情人进行威胁、要挟、敲诈、勒索者,或对揭发人进行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正常进行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为打架者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视其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在打架事件中主动围观、知情不报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围观打架并以各种方式鼓动或偏袒一方,致使事态发展、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对偷窃、诈骗、勒索他人财物,视其作案价值、次数、手段和认错退赔等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金额在500元以下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金额在500元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屡次偷窃、诈骗,情节恶劣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盗窃、诈骗、抢夺者提供信息、工具者或协助窝赃、销赃、分赃者或知情不报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消防、电力、实验室、食品、宿舍等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损坏消防设施,损害学校或他人财产,构成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没收器具、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发火情、损失轻微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引发火灾、造成严重损失或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当事人负完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一)未经批准,一学期内晚归三次给予通报批评;批评教育后仍有晚归行为累计达6次给予过失记录,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夜不归宿的,给予通报批评;一学期内擅自夜不归宿1-2次,给予过失记录;经批评教育不改,一学期内擅自夜不归宿达到三次,给予警告处分;擅自夜不归宿超过三 次视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未经批准,随便调换或私自占用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四)在寝室内违规使用热得快、电炉、电饭煲等违规电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除暂扣器具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私拉乱接电线,违规安装电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或在他人宿舍留宿,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留宿他人或在他人宿舍留宿,给公共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妨碍公寓管理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在宿舍中饲养动物,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学生宿舍内从事非法商业活动以及非经许可张贴非校方广告、海报、宣传单者,除暂扣物品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在宿舍内吸烟,经多次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在宿舍窗外违规放置物品或向宿舍楼外抛掷物品,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损失或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参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分别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娱乐活动中有少量金钱交易的或非谋利性地为赌博提供条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凡用麻将、扑克或其他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虽未参与但为赌博提供赌具或场地等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为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收取费用、聚众赌博或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网络上撰写或传播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利用网络媒介制造、散布混乱言论,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号,危害网络安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如涉及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的,学校有权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违纪处理执行程序与解除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的违纪处理,应执行下列程序:

(一)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1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由保卫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涉及学校治安方面的违纪行为,由保卫处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调查;

3涉及学籍与考务管理方面的违纪行为,由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调查;

4涉及日常行为规范方面的违纪行为,由学生处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调查;

5涉及公物损坏方面的违纪行为,由后勤与安保处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调查;

6涉及多个二级学院学生的违纪行为和校外违纪事件,由学生处、后勤与安保处与相关二级学院进行调查。

(二)在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须对事实经过进行认定;

(三)对学生做出校级通报批评、过失记录及纪律处分,应当出具处理决定书或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处理决定书或处分决定书应在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其在回执上签字;如学生本人拒绝签字,则由送达人在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四)若受处分学生未在学校,由二级学院以挂号信形式将处理决定书或处分决定书按违纪学生提供的地址邮寄给其本人。若信件退回,则在回执上做好记录,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五)若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可以留置送达或者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二十七条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自发文之日起计算。处分到期后,经本人申请,所在班级评议,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需根据其处分后的现实表现等情况进行讨论,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报学生处审核。解除处分的学生,处分材料不进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学生受处分期间,凡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待遇的,停发全部或部分奖、助学金,不得参加各项评优。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根据下列情形相应处理:

(一)在留校察看期内表现良好、能自觉遵守校规校纪者,在留校察看期满后一个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学生处审核,提交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可终止留校察看期;

(二)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受处分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如果表现突出,可根据以上程序,提前终止留校察看期(察看期不少于六个月);

(四)毕业时未按规定终止留校察看期者,不发给其毕业证书,作结业处理;

(五)学生毕业后留校察看期满,其所在单位证明其表现良好,本人可向学校申请终止留校察看期,学校可为其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对学生处理、处分和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申诉与处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对处理、处分决定进行申诉的权利。学生在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委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申委会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在申诉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学生延期理由,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延长以一次为限。但涉及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不得延长。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申委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学生对申委会的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江苏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中表述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229月修订。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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