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依法治校,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学生院内申诉的范围是:学生或其代理人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依照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诉。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校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包括学校的处理、处分决定及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
第二章受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我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处为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
第五条申诉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党政办公室、监察室、教务处、学生处、团委、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外法律顾问等组成。
第六条学生应依据事实,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积极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学生对学院就其本人做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而致逾期者,应向申诉委员会申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此情况外超过申诉时限而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八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书,并附上学院做出的相关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就不服处理或处分的事实提出具体理由和依据;明确表述撤销、减轻或其它更改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的要求;
(三)签字并注明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申诉委员会接到书面申诉后应立即召集委员组成不少于5人的受理小组受理申诉案件。受理小组成员的召集应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申诉人: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三)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相关内容,不予受理。
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受理申诉决定之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书后的15日内做出对申诉的复查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诉人。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的,经学院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决定受理申诉后,依据受理的具体事项,可采用书面审查或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第十三条采取书面审查的申诉处理,申诉处理小组按照以下程序对学生申诉进行复查:
(一)提取、查阅原处理材料,对原处理材料进行复查;
(二)原则上以书面形式审议听取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辩。申诉处理小组视情况也可以直接听取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辩;
(三)听取原处理部门的相关情况和意见;
(四)在掌握以上情况后,进行复查处理,并向申诉委员会提交申诉复查决定书。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并且认为需要启动听证程序的,决定举行听证。听证程序详见第五章。
第十五条申诉委员根据复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申诉不成立,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同时将申诉不成立的结论和理由书面通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及相关二级学院;
(二)申诉成立,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校长办公会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六条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七条 对变更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的,直接作出决定;申诉委员会变更记过以下处分(含记过)的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为学院的最终决定;对变更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变更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八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的通讯地址邮寄;院内布告栏内公告。公告期为七天,期满后生效。
第十九条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等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一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开除学籍的可暂缓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听证程序
第二十二条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实施听证程序。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听证委员会成员由受理小组成员担任,听证主持人由听证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二十四条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的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六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七条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八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九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我院学生院内申诉管理规定》(宁城职院〔2012〕020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规定如与本规定有冲突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